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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智康复中心理事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、北京市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,简称利智中心,英文名称“ Beijing Feng tai
Lizhi Rehabilitation Center”。
第二条
、利智中心愿景: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的国家战略目标,通过人性化管理与专业化服务,协助残疾人学会生存、学会做人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。
第三条
、组织使命:为智障者提供全面康复服务,在特殊教育与职业康复基础上,提高其生活品质、维护生命的价值与尊严。
第四条
、机构性质:利智中心是民政部门登记、属地残联业务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依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管理条例》从事非营利的社会福利服务。
第二章 理事
第五条 、利智中心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25人。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理事会组成原则上为:由与组织宗旨、捐赠、受益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构成。
第六条
、理事资格:1、在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,并享有较高声望;2、认同中心愿景、使命与服务内容、方向,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;3、有公益精神与责任意识,可以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独立、审慎的参与理事会议事与决策的过程;4、尊重理事会组成的多元化,有较强参与、决策与人际沟通能力。
第七条
、理事产生与罢免:1、新一届理事会名额、名单、人选方案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;2、理事会换届改选理事原则另行规定;3、罢免、增补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需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
理事会表决同意;4、理事会罢免、增补人员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。5、理事如不能依照章程履行职责,理事会通过表决进行罢免。
第八条
、理事的权利与义务:1、理事有权充分了解机构内部各项政策、运行项目及其相关信息,在理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,对需表决事项享有表决权;2、理事对提交理事会的文件、报告及相关材料,有权质疑、要求说明;3、理事有向理事长申请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;4、理事有权查阅、浏览中心档案、文件、询问或约见中心工作人员、查询或调查中心的各类服务工作进展;5、理事依法遵守《中心章程》与《理事会章程》,尊重理事会决议,维护中心权益,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,不得侵占、挪用中心财产,不得从事危害中心利益的活动;6、理事按规定不得泄露中心秘密事项,在未经授权或委托情况下,不得以中心名义对外发言;7、理事应定期参加理事会或特别理事会,根据议题,准备发言,提出专业性意见或相关政策建议;8、理事应仔细阅读中心服务活动报告与财务报告,对中心服务内容与资产状况提出相关建议;9、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;10、理事参加中心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,客观评价理事会的能力与业绩。
第九条
、请假制度: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,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,无故不参加理事会累计3次(含3次)以上者,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。
第十条 、请辞:理事由于时间、精力等个人原因,可以书面提出请辞,理事会集体讨论并决议。
第三章 理事会
第十一条
、理事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,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;常务副理事长1名,常务副理事长兼任中心主任,中心法人由中心主任/创办人担任,副理事长1-2名。
第十二条
、理事会的职权与责任:1、制订、修改中心章程、决定中心使命、愿景、发展战略与目标;2、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等;3、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服务方向、资金筹集、项目管理与计划制定、决定中心资产运做与重大投资活动;4、确定中心年度服务方向与内容,确定中心资金收支预算与决算,选择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;5、领导制订中心内部管理规范;6、根据理事长、理事提议决定相关理事成员任免;7、听取中心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的工作报告,检查中心主任工作、给予支持与评估其绩效;8、保证中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与社会道德规范,维护中心服务的透明、公开与公信力,确保理事成员不与中心发生利益冲突;9、发展良好社会公共关系网络,建立稳定资源网络,促进中心有足够资源实现其愿景与使命;10、提高中心社会影响力与提升中心公众形象,建立信息披露制度;11、定期评估理事会及理事工作,努力提高组织有效性;12、决定中心的分立、合并与终止;13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
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,会议召集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负责。有1/3理事提议,必须召集特别/临时理事会、由理事长或通过委托由其他理事负责召集。召开理事会,召集人应提前10日进行通知。
第十二条、理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才能召开。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参加,因故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或可委托他人参加,委托他人参加的应书面明确委托范围。理事会会议决议需经过全体理事过半数才能生效。下列重大事项,需经过全体理事3/4人通过才能生效。1、中心章程修改;2、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3、中心服务内容的重大变更;4、中心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
理事可以通过授权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表决。
第十三条、理事会需有会议记录,理事有权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说明。形成相关决议的,应制作会议纪要,由出席理事审阅,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需归档管理,长期保存。
第十四条、中心理事会成员领取报酬人数不应超过1/3,非专职理事不得在中心领取报酬。
第十五条、理事遇个人利益与中心利益冲突时,不得参与相关事宜决策,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中心有交易行为。
第四章 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
第十六条、理事长的选任:理事长人选由中心创办人提名,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。其他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任。
理事长需具有:1、社会、经济领域较大影响,经验丰富、学识渊博、公正廉洁、作风民主;2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;3、身体健康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理事长原则上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,如港澳或外籍人士担任则参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、理事长的职权:1、召集、主持会议;2、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执行;3、督促理事善尽职守;4、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;5、与理事、中心主任等进行双向沟通;6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八条、中心主任因年老、疾病等原因也可以提议、推荐新中心主任人选,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条、本章程解释权归属理事会。
第二十一条、本章程2008年3月15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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