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心结构介绍
中心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,设立各部门,并制定了明确的工作职责,既有分工也有合作。
理事顾问团、家长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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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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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工部---财务室---
中心办公室 ——公共事务部 ——后勤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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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养组
日间活动组 职训组
第二届理事、顾问
1、白益华:原民政部社会福利司、计财司司长
2、马洪路: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研究员
3、李 敬:
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
4、李
敏:北京市政协委员、北京五月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
5、许家成: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副院长
6、杨
团: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(高级顾问)
7、宋德全:
北京周末相声俱乐部秘书长(高级顾问)
8、张永恒:大成律师事务所(高级顾问)
9、张 田: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会长
10、王
名: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.博士生导师--(理事长)
11、王振宇: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
12、陈美芬:伊甸园花艺设计有限公司 总经理
13、陈铁山:北京意德法家整体厨房 总经理
14、肖培琳:北京丰台利智康复中心
15、李罗霞:汇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联席董事
16、陆华宝: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办公室主任
17、高志民:人民政协报记者
北京市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:北京市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。
第二条
本单位的性质是: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北京市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主要是利用社会多方面的非国有资产、北京市丰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投入、自愿举办、从事智障人士康复训练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
北京市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认真贯彻,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和指示,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智障人士社会服务福利体系;遵守、宣传人本关爱的社会道德风尚;集合社会力量,搞好智障人士及其家庭的服务工作;推动智障人士康复训练服务事业的发展,使智障人士达到“学会生存、学会做人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”。
第四条 北京市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:丰台区民政局。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:丰台区残疾人联合会。
第五条 北京市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的住所地是:北京市丰台区丰西北里93号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:北京市丰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肖培琳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 推荐理事和监事;
(三)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100万元。出资者:北京市丰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出资33万元、肖培琳出资67万元。
第九条 北京市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的业务范围:面向社区开展为智障人士进行系统的康复训练,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训练和多种职业技能培训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7人,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
理事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
(二)业务活动计划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和终止;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(或副校长、副所长、副主任等)及财务负责人;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-2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
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。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 章程的修改;
(二) 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第十七条
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 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、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、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、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四)、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、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(六)|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本单位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9人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检查本单位财务;
(二) 对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 当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肖培琳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 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(一) 开办资金;
(二) 政府资助;
(三)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
(四) 利息;
(五) 捐赠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 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 自行解散的;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。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03月0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